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 公布日期:2018.12.21
- 施行日期:2018.12.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如桂
2018年12月21日
2018年12月2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我市实际,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8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