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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失效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周日方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一、不准闯红灯和乱穿马路。
  二、不准乱停放车辆。
  三、不准非法占道。
  四、不准乱扔废弃物。
  五、不准非法排放“三废”和噪声。
  六、不准乱贴、乱画、乱挂。
  七、不准乱搭、乱建,乱堆杂物。
  八、不准损毁花草树木。
  九、不准在禁烟场所吸烟。
  十、不准破坏公共设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