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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失效
制定机关: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公布日期:
1996.12.05
施行日期:
1996.12.05
时效性:
失效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汕头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办法》等2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周日方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一、
不准闯红灯和乱穿马路。
二、
不准乱停放车辆。
三、
不准非法占道。
四、
不准乱扔废弃物。
五、
不准非法排放“三废”和噪声。
六、
不准乱贴、乱画、乱挂。
七、
不准乱搭、乱建,乱堆杂物。
八、
不准损毁花草树木。
九、
不准在禁烟场所吸烟。
十、
不准破坏公共设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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