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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2007) 失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有关条文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保密部门”修改为“保密工作部门”。
  二、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第(三)项修改为“(三)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和总结”。
  三、第七条修改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二条,及时确定本单位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并制定工作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秘密安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