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方政府规章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东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粤府〔1986〕168号
  • 公布日期:1986.12.31
  • 施行日期:1987.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

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粤府[1986]168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适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四、农民专作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车船;
  五、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六、只在本单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七、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八、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殡仪车、粪车船、义渡船;
  九、非机动渔船、载重量不超十吨的机动渔船;
  十、载重量不超过五吨的非机动船;
  十一、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除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纳税期限。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现有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的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变化,应于变更、新增加、转移、变化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车 辆 税 额 表
  ───┬─────────┬──────────┬────┬─────────
  类别│ 项      目│计 税 标 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
  │乘人汽车     │12座位以下每辆  │240元│包括电车
  机 │         │13~30座位每辆 │280元│
  │         │31座位以上每辆  │320元│
  ├─────────┼──────────┼────┼─────────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 60元 │拖卡按七折征收
  动 │乘人机动三轮车  │    每 辆    │ 60元 │
  │载货机动三轮车  │按载重吨位每吨   │ 60元 │
  │营运拖拉机    │按载重吨位每吨   │ 30元 │
  │二轮摩托车    │    每 辆    │ 48元 │汽缸工作容积50C
  │         │          │    │或2.5匹马力以下
  车 │三轮摩托车    │    每 辆    │ 60元 │(含50C、2.5
  │         │          │    │匹马力),减半征收
  ───┼─────────┼──────────┼────┼─────────
  非 │ 人力驾驶     │    每 辆    │ 12元│包括三轮车及其他人
  机 │ 畜力驾驶     │    每 辆    │ 18元│力拖行车辆
  动 │ 自行车      │    每 辆    │  4元 │
  车 │         │          │    │
  ───┴─────────┴──────────┴────┴─────────
  附:
  船 舶 税 额 表
  ────┬────────────┬────────────┬────────
  类 别 │ 计 算 标 准    │ 每 年 税 额    │ 备  注
  ────┼────────────┼────────────┼────────
  机  │150吨以下        │每吨  1.2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  1.6元      │按净吨位计征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  2.2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  3.2元      │按净吨位计征
  船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4.2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  5.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非  │10吨以下        │每吨  0.6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11吨至50吨       │每吨  0.8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51吨至150吨       │每吨  1.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151吨至300吨      │每吨  1.2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  1.4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