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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
(2018年12月27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二、对《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特区有关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的,责令停止设计,并分别对项目委托单位、设计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五十三条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