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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营业性
           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议案,鉴于这两项法规的基本内容在1999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应当统一执行国家的法规,决定废止《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在上述两项法规废止之前根据这两项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