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 公布日期:2002.10.25
- 施行日期:2002.11.1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经济特区法规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9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2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根据本决定对部分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