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1988)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1988.10.16
- 施行日期:1988.10.1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规
- 失效依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
(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建议,决定将该条例第十四条“除北江大堤外,其他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修改为:“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