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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若干规定》等三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0日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