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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九届〕第三十八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和公民个人要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我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等重大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
  2.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公共卫生安全、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生物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探索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3.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领导,成立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统筹调配办案力量。检察机关应当适应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要求,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升办案质效。
  4.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诉前程序功能,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宣告送达等方式,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建立健全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跟进监督机制,经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起诉。对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将诉前检察建议同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和被建议单位的上级部门。
  5.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从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高校等选聘具有专门知识的业务骨干、行业专家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高校和公民等应当支持和配合。
  6.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设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提高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快速检验检测能力,满足公益诉讼办案要求。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建设经费、专业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支持检察公益诉讼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7.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检察公益诉讼中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结果反馈、应诉出庭、判决执行等工作,并在鉴定评估、业务咨询、政策法规解读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
  8.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可以通过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磋商工作、协助调查取证、出席法庭、追缴赔偿费用等方式支持起诉。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证据材料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9.行政机关机构职能或者执法权限发生调整变化的,应当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及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的专项整治行动,应当向检察机关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检察机关开展诉前磋商或者公开听证的,涉案单位应当指派分管领导参加;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检察机关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行政机关派员参加;被邀参加人员应当到场见证,并在勘验笔录上签名。
  10.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诉前检察建议或者磋商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行政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等列入法治政府考核。
  11.行政机关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建议被调查机关上级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问责。
  四、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检察公益诉讼整体合力
  12.检察机关应当与同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公益诉讼工作通报制度,必要时将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向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13.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设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利用智慧珠海综合服务平台,借助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政务数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
  14.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监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并移送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或者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而被建议问责的案件线索,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15.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门化、专业化建设。依法及时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解调解、撤回起诉等意见,并依法作出裁判。对被告不履行公益诉讼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
  16.公安机关、海警部门侦查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时,应当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必要时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收集和固定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损害后果等证据,做好检测鉴定评估等工作,并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
  17.审计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开展涉及公益诉讼领域的专项审计工作,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18.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属于非税收入的,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纳入预算管理;不属于非税收入的,直接缴入国库,按规定使用。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应当优先用于公益修复、保护和提起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以及案件线索举报奖励等费用。
  五、加强监督和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
  19.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开展涉及公益诉讼监督工作时,可以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20.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法律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协助调查取证、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
  21.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有关信息,并对案件线索被采用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22.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通过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市普法工作范畴,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