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六二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14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中的“较大的市法规(以下简称较大市法规)”修改为“设区的市法规”。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较大市法规”修改为“设区的市法规”。
二、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的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将第十一条中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市场监管部门”。
(二)将第四十八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水务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主管部门;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排水管理专业机构进行排水管理。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排水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二)将第七条中的“市规划部门”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四)将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二)将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中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三)将第四十四条中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修改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修改
此外,本次会议还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上述六项法规部分文字表述以及条款顺序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排水条例》《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略)
2、《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略)
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略)
4、《深圳市排水条例》(略)
5、《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略)
6、《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