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关: 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 公布日期:2004.12.30
- 施行日期:2005.01.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经济特区法规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30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1998年4月21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