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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30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1998年4月21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