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
- 公布日期:2003.12.24
- 施行日期:2004.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3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鉴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颁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