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实施期限的决定
- 制定机关: 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 公布日期:2021.09.28
- 施行日期:2021.09.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经济特区法规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实施期限的决定》,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8日
2021年9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促进和保障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实施期限的决定
(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促进和保障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实施期限的决定
(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鉴于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亚青会”)已推迟举行,为确保亚青会筹备和举办工作顺利进行,现作出如下决定:
2020年5月26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期限,调整至亚青会闭幕之日后十五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