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 制定机关: 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 公布日期:2021.06.02
- 施行日期:2021.06.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经济特区法规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2日
2021年6月2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
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2021年6月2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2021年6月2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作出如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