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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9日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删去“国土资源”。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修改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
  (三)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二、对《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渔政部门”修改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海事”修改为“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海事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修改为“海事、渔业、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
  (四)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海事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海事、渔业、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三、对《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删去“城乡规划”“旅游”。
  (二)将第十五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四)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