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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7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民法典在我市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八件法规进行清理,决定如下:
  
  一、废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二、废止《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三、将《广州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四十七条中的“未满十周岁”修改为“未满八周岁”。
  五、将《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废止《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七、删除《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的“变卖”。
  八、废止《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