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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
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广东省高等
教育管理条例》、《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
器械管理条例》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1号)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机械管理条例》六项地方性法规。过去根据上述六项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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