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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9月2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5年9月2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废止《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