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决定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 公布日期:2005.12.31
- 施行日期:2005.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9月2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31日
2005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5年9月2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5年9月2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废止《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