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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1992.09.26
  • 施行日期:1992.09.2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规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1日)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2018)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1992年9月2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在制定颁布全省性的关于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之前,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