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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决定
(2004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
  本决定自《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之日起生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