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 制定机关: 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 公布日期:2010.12.28
- 施行日期:2011.0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经济特区法规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8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8日
2010年12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0年12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日批准,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决定: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