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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8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0年12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日批准,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决定: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