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1992)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1992.09.26
- 施行日期:1993.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规
- 失效依据: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0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2018)
广东省人民代表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
(1992年9月26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确保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款项用于保护东江水系水质,更好地落实各项水质污染防治措施,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费利润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款项,用于上、中游水系水质保护,加强水质管理、监测和防治污染。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本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