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决定(1991)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1991.05.16
- 施行日期:1991.05.1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规
- 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
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决定
(1991年5月10日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16日公布施行)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修改如下:
“全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等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必须继续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可分地区、分步骤、分期实施。具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全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等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必须继续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可分地区、分步骤、分期实施,1992年基本完成。具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