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 公布日期:1999.12.11
- 施行日期:1999.12.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的议案,决定废止上述三项地方性法规。过去根据这些地方性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