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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条例》的决定(2017)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七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条例》的决定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市燃气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燃气企业设立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市燃气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市燃气行业协会作出决定后,应当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款修改为:“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取得市燃气行业协会颁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二款修改为:“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市燃气行业协会作出决定后,应当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市燃气行业协会提出延续申请。
  “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燃气行业协会备案。”
  三、第六十五条中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修改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燃气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