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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10月30日通过,2013年11月21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6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2013年10月3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13年11月26日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的关于废止《珠海市消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消防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