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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五项地方性法规:
  
  一、《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1986年2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决定》修正)
  二、《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5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决定》修正)
  三、《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五、《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