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八届] 第三十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决定》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法规名称修改为《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积极参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推动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本市社会公益与慈善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作发展,与台湾地区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对外友好关系、开展各领域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荣誉市民推荐名单和拟撤销名单的初审,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外事、侨务、台务、科技、工业、商务、安监、税务、公安、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与联络、服务工作。”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士,经其本人同意后,可以由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推荐为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荣誉市民人选。”
八、将第三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发布荣誉市民推荐公告,公告应当根据本规定明确具体评选标准。
(二)推荐单位或者自荐人填写《珠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申报。
(三)联席会议对申报名单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三十日内组织调查。
(四)市人民政府审核初审名单,确定荣誉市民候选人名单。
(五)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九、将第五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荣誉市民在本市享有以下待遇:
(一)应邀旁听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列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珠海市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应邀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社会公益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四)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可优先安排其子女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并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开展决策咨询、调查研究等活动。”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荣誉市民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荣誉市民称号。
“撤销‘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本人。”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