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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洋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海洋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海〔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海域使用金的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深圳市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海洋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9年1月7日

  附件
  深圳市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海域使用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深圳市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调查与科技兴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收取的海域使用金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委员会、市海洋局依据职责做好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市海洋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牵头制订本办法的相关配套文件;
  2.组织项目申报、专项审查,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
  3.组建项目库,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4.负责本部门海域使用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委员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重点评价);
  5.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市财政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配合市海洋局制订本办法的相关配套文件;
  2.负责审核海域使用金年度预算,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以及海域使用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3.组织实施海域使用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对海域使用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4.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员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项目及专项资金的审核和监督。
  第六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海域使用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使用海域使用金的项目(以下简称海域使用金项目),其项目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提供项目申报材料;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设立绩效目标;
  (四)规范财务管理,专款专用;
  (五)提供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海域使用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六)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向市海洋局、市财政委员会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与海域使用金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海域使用金主要用于海域的整治、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具体使用范围包含:
  (一)海洋综合管理
  1.海域使用管理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订;
  2.海域使用区划、规划、计划的编制;
  3.海洋宣传;
  4.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5.海洋环境监测及能力建设;
  6.海域管理执法和执法能力装备;
  7.海洋观测预报及应急管理。
  8.海洋信息化建设。
  (二)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
  1.海域、海岛、海岸带的整治修复及保护;
  2.重点海域环境容量研究;
  3.海洋环境及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等。
  (三)海洋调查和海洋开发
  1.海域基础调查、海籍调查、生态调查;
  2.海域使用的监测、监视和动态管理;
  3.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评估;
  (四)海洋科技经济战略规划、海洋经济发展研究、海洋合作交流策划研究;
  (五)海洋科技研究及应用示范;
  (六)市政府确定的与海洋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安排经费:
  (一)已列入部门预算一般性经费保障;
  (二)获得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


  第十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与各部门一般性项目经费同步编报预算并下达。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金使用部门在向市财政委员会报送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前,应先将海域使用金项目预算方案提交市海洋局统筹。
  第十二条 市海洋局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前,完成下一年度使用海域使用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和审核,汇总海域使用金年度预算并编报三年中期规划报市财政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市海洋局按规定汇总海域使用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委员会前,应在本部门网站上对拟安排的海域使用金项目及资金安排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当组织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取消该项目申请。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市财政委员会批复的预算,组织海域使用金的执行。
  第十五条 需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员会按照规定审批的海域使用金项目,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前需经市海洋局同意,在获得批复后报市财政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请退出。项目单位认为申报项目因故确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应及时向市海洋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市海洋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合同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加强管理、单独核算,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采购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九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海域使用金项目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市海洋局对上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集中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委员会可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重点评价)。抽查和绩效再评价(重点评价)结果应作为专项资金续期、调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金执行情况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管理。连续两年预算支出进度考核未达标,预算执行率低的,原则上压缩专项资金规模。
  第二十三条 不执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追求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惩戒,对于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3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