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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通知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通知
(乳府〔2008〕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严格控制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贯彻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衡量违法行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贯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可以不处罚,并且通过教育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范围和幅度内,通过较轻的处罚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将法定职责内的各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以下要求明确行使标准: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为轻微违法、轻度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等五个等级。确定违法行为等级,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普遍性、反复性。
  第七条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根据。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陈述和申辩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八条 制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标准,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制定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前提下,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要求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废止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第十三条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制作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进行指导,确保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现本地区、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符合本规定第四条之精神。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应当通过行政处罚文书尽可能详尽地向当事人说明裁量行政处罚的理由。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事人申请,可用口头方式告知裁量行政处罚的理由。
  第十五条 县政府对下级政府或本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关发现以下情形,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
  (一)同一案件中,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相同的违法行为人给予不同种类或处罚幅度差异明显的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相同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年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相同或近似的案件做出差异明显或矛盾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在一年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相同或近似的案件做出差异明显或矛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第十六条出现的行政处罚差异不能给予合理说明的,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法律程序未被撤销或变更,仍应当加强执法业务技能培训。该情形出现三次以上的,应当暂时停止有关执法人员的执法任务,依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发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监督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作用。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工作情况,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