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2020修订)
汕头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
(2017年1月16日印发 根据2020年3月30日《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中共汕头市委政法委员会、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修订<汕头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救助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修订)
为及时有效帮助我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提高救助水平,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和《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总结历年实践,制定本救助意见。
一、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有医疗、康复需求,且持有残疾人证或疾病诊断结果,贫困(指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残和重病患者,城镇特困职工和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 二、项目和标准
(一)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费用救助。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适宜的住院医疗服务,以有效控制病情,确保医疗效果和质量。
急性期发作及慢性病程急性发作患者收住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市第四人民医院,一个疗程为期60天;慢性患者收住市第四人民医院,一个疗程为期90天。原则上连续住院救助不超过两个疗程。为救急救难,患者经住院治疗一个疗程病情稳定后须转入社区服药治疗,确因病情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医生出具继续住院治疗意见,经申请、市残联核准,可视情况延长救助治疗疗程。
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下简称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医保参保人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急性患者按每人每天64元,慢性患者按每人每天57元,参保人个人自付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个人自付费用补助。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由市残联适时调整结算标准。
依法设立并由市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托管的医疗机构救助标准另行通知。
(二)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社区诊治及服药救助。对区县设立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点(以下简称“康复点”),每月固定时间,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处于稳定期精神障碍患者提供诊治服务和基本治疗药品保障。
资助标准:完成特殊门诊备案手续并纳入残联社区服药备案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按医保相关规定核报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市残联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资助服药。其他困难患者在康复点按每人每年1300元的标准资助基本检查和服用基本治疗药品。
(三)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托养服务救助。经市残联备案,慢性精神障碍患者进入住宿型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的,市级机构按实名制每人每月补助机构1200元,区级机构每人每月补助机构1000元,每期不超过6个月。
(四)社区康复机构康复训练补助。整合现有社区康复、就业资源,在现有每月一次送医送药制度基础上,以现有社区康复网络或“康复点”为依托,支持镇(街道)建立专门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展自我照料、家居生活、人际交往、职业技能等方面常态化康复服务。对进入市级社区康复机构的日训患者,按实名制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市、区残联组织专家组,定期开展康复指导。
(五)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伙食费补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特困职工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可申请每人每天15元的伙食费补助,原则上每年度补助最多90天。接受康复托养服务的,可申请每天5元、每期补助最多180天的补助。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其标准由市残联相应调整。
(六)特殊应急专项救助。每年安排30万元,主要用于救助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本意见规定且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的住院患者治疗,以及合并重症躯体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
(七)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残和重病患者住院时,其医疗费用先由医保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后(医疗救助资金在患者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个人自付部分由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在补助标准内按实给予补助。
(八)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免费住院治疗救助。每名住院患者每3个月补助1200元,患者自付费用在补助标准内按实结算,并为其中纳入城乡低保、城镇特困职工生活保障对象的患者提供每天5元的伙食补助,每年度补助最多90天。由市残联划拨给有关区残联实施,不足部分在其区政府精神病康复专项经费中解决,确保受助对象得到免费治疗。 三、经费补助
(一)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经费补助。按服务康复点个数,每个每年补助定点医疗机构5000元,用于康复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开展社区诊疗、评估、审查、送医送药等费用开支。
(二)社区康复救助工作经费补助
1、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下乡补助:按每人每天200元标准补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康复点服务人数配备医务人员数量,由市残联每半年划拨一次。
鼓励区县慢病站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通过转岗培训获得精神科执业资格、参与送医送药及社区康复救助工作,其补助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相关经费中开支。
2、康复点负责人工作补助:由区(县)残联协调当地街道选派1名社区负责人,专门负责日常管理、环境卫生、后勤保障、档案保管等工作,配合医务人员维持工作秩序;市残联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补贴,与康复点工作经费补助同时下拨。
3、区县工作经费补助。每个区县补助经费3万元,至少设立3个社区康复点,每增设1个增补0.5万元。主要用于康复点基本设备配套、人员培训费、后勤保障等开支。同时,对澄海、濠江、潮阳、潮南和南澳5个区县,按每个康复点每月400元的标准补助工作人员用餐费用。每年第一季度核拨。
4、每年安排16万元,作为市残联工作协调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协调,精防工作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宣传和办公设备配置、系统维护管理等费用。 四、康复点管理、药物配送和结算
(一)由市残联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落实专门人员,承担康复点日常医疗服务工作。
(二)药物配送及盘点管理。以康复点为基本单位,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时编报用药计划、组织采购,提供用药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所辖社区康复点药物的盘点、保管和发放工作。
(三)服药治疗补助的结算。
1、已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特殊门诊核报与结算的康复点,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延伸窗口模式联网,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的实时报销结算窗口管理,设置相关手续申报、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其网络专项费用开支由市残联负责。贫困患者资助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残联结算。
2、对尚未鉴定备案以及尚未纳入特殊门诊核报与结算的康复点,患者取药一次最长不超过60日的药量,药品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次月凭相关凭证向市残联结算。
(四)康复点药物费用不列入定点医疗机构的药物占比统计。
(五)不断提升基层卫生机构社区管理治疗工作水平。加强对其精防医生转岗培训工作,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治疗工作水平;完善康复点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条件成熟的区域,社区送医送药工作移交给基层卫生机构承接。
(六)专业人员配备。服药人数40人以下配1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和1名发药人员;41-90人配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和1名发药人员;91-150人配3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和2名发药人员;151人以上配4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和2名发药人员。 五、工作流程
(一)医疗资金救助项目工作流程(患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程序之一办理)
1、住院患者救助直通车的申请、审批、办理程序。
对定点医疗机构已收治入院、救助的精神障碍患者,其法定监护人或亲属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1)填写《汕头市残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到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审核;
(2)备齐户口本或身份证、残疾人证或疾病诊断结果复印件各二份,就近到所在区(县)残联或市残联申请;
(3)凭区(县)或市残联出具的《汕头市残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通知单》,到第四人民医院防治科(联系电话:88201784转613)或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康复科(联系电话:82903513)登记确认,作为结算凭证。办理时,请带齐患者及代理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医保卡。
先入院后申请救助的患者,其救助生效时间,在《汕头市残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通知单》中明确,最多可从申请之日起前溯10个工作日。
年度内首期住院救助,也可填写《汕头市残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后,到所在区(县)残联或市残联申请,凭其出具的《汕头市残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通知单》办理入院手续。
2、续院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办理程序。
(1)填写《汕头市残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表》,其申请、审批程序和首期救助、医院直通车相同,由家属自行选择申请方式,但无需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残疾人证或疾病诊断结果复印件,备齐原件校核即可。
(2)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企业特困职工等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原则上年度内可享受两个免费疗程,其他家庭经济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一个疗程后(即第二个疗程),因病情严重仍需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医生出具继续住院治疗意见),可申请第二个疗程救助,由区(县)残联或市残联视情况审批。申请人凭区(县)残联或市残联出具的《汕头市残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通知单》办理相关救助确认等手续。
3、特殊应急专项医疗救助的办理程序。
本市户籍无医保人员,或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在汕长期居住但没有本市户籍等特殊情况,参照年度内首期医疗救助程序,由申请者填写《汕头市残联特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市残联审批。申请者凭市残联签批的《汕头市残联特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表》,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助确认。办理时,请提交代理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4、申请合并躯体疾病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期间,患者合并重症躯体疾病需救助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残联审核后合并救助。
5、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
(1)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汕头市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标准收取,如实核算;
(2)救助对象出院时,其符合救助的费用(指医疗保险基金及医保部门对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支付外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减免后,患者住院救助疗程内的自付费用在限定的标准内按实向市残联结算,超过救助标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3)定点医疗机构凭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通知单》和医保报销凭证等向市残联申报,每三个月结算一次。
(4)特殊应急专项医疗救助及合并重症躯体疾病医疗救助,由定点医疗机构凭《汕头市残联特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申请表》、合并重症躯体疾病救助书面申请及相关票据凭证,按季度向市残联结算。
(二)社区免费服药项目工作流程
1、首次就医的受助对象在其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于“救助日”当天,携带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诊断结果到社区康复点填写相关表格申请,经区县残联备案后生效。
2、社区精防医生按国家工作规范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要求记录好患者每次领取药物的种类、剂量、服法等情况,并按规范要求负责填写相关随访管理表格和录入相关信息。
(三)康复训练(托养服务)项目工作流程
1、由救助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机构评估后,符合条件的与其签订协议、办理入训入托手续,同时填写《汕头市残联贫困精神康复者康复训练补助审批表》或《汕头市残联贫困精神康复者托养服务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机构和区县残联审核同意后报市残联审批。
2、由市残联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每2个月定期对机构进行指导,参照社区康复点的模式给予送医送药服务。
3、核拨补助经费。机构凭《贫困精神康复者接受康复训练情况统计表》或《贫困精神康复者托养服务情况统计表》和《贫困精神康复者伙食费补助情况统计表》,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经区县残联审核后,向市残联申请核拨本期补助经费。市级康复服务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可直接上报市残联申请。
(四)住院伙食费补助项目工作流程
1、申请条件:纳入城镇特困职工、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或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者。
2、由救助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联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伙食费补助申请表》,与申请住院治疗审批一并办理。非低保,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包括:一户多残、无赡养人或抚养人、子女未成年且未能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医疗救助申请和伙食补助申请由市残联审批。伙食费补助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一并向市残联核报。
(五)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补助项目工作流程
由相关区残联负责组织实施。按实名制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上报其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向市残联书面申请核拨补助经费。 六、工作要求
(一)团结协作,把好事办实办好。各级残联要确保及时处理救助事务,手续齐全的要即到即办,最多半天办结。按要求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配合,高度尊重专业人员的付出,第一时间处理好遇到的问题。市残联核拨区县工作经费,事先应征求定点医疗机构意见。每年定点医疗机构可推荐表现突出的康复点负责人予以表彰。
定点医疗机构要体会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的艰辛和信任,最大限度帮助救助病人,不断为从事救助工作的医护人员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努力提升专业水准。按照市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求开展救助工作,对不配合、不专业影响救助质量的行为或人员,坚决纠正。
市残联设立监督电话:88611869,接收群众举报,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执行救助政策、情节严重者,市残联等单位将依法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各级政法部门要按《汕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部门职能,将此项工作纳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年度综治考核内容,强化工作落实,财政、卫健、民政、医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精神障碍防治康复救助工作。
(二)落实规范,不断提高救助力度及社区管理质量。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规范》和省委政法委有关文件精神,规范管理治疗工作。定点单位要严格履职,协调配合,让越来越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能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努力扩大社区康复救助治疗覆盖面。构建医院、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康复模式,力争到2018年底,全市所有中心街道(镇)均设立社区康复机构,逐步实现对全市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救助治疗全覆盖。
(四)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实行专项记账、专款专用。对贪污、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救助水平。相关内容需调整时,由市残联牵头商发文单位意见后修改或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七、本意见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为保证救助的连续性,本意见出台前的救助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