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4修改)
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海事局 粤海法规〔2014〕73号 2014年2月14日 根据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改)
为维护容桂水道通航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船舶、设施等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容桂水道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活动的船舶、排筏、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人员。
任何船舶在容桂水道航行,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对驶相遇时应互以左舷会船。
任何船舶在驶近容桂水道的大角、二角河段时,应当按规定鸣放声号一长声,夜间可以用探照灯垂直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但不得妨碍他船了望。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船舶决定安全航速时,应当考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风、浪、流及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
除高速客船外,船舶采用的安全航速不得超过10节。
船舶航经叉河口水域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关于叉河口航行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叉河口水域包括:
(一)三白沙头水域;
(二)海心沙水域;
(三)莺歌咀水域;
(四)蛇头水域;
(五)马岗沙尾水域;
(六)板沙尾水域;
(七)火烧头水域。
船舶航经下列水域时应及早控制航速,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并禁止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一)桥区水域;
(二)水上水下活动水域;
(三)渡口水域;
(四)叉河口水域;
(五)大角、二角以及大汕尾至天九头河段。
下列水域禁止船舶掉头:
(一)火烧头至张松口水域;
(二)大汕尾至新涌水闸水域;
(三)叉河口、渡口、桥区水域。
横水渡船在容桂水道渡口横越航道前,应当注意过往船舶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鸣放一长声后,方可横越。
高速客船经过渡口、水上水下活动附近等水域时,应当及早控制航速,并尽可能保持较开距离驶过。
拖船在拖带作业时,应当具备足够的拖带能力,保证能控制被拖物的安全操作。
拖带作业应当由拖船进行,但是,工程船拖带自身属具的除外。
拖带船队或者工程船拖带自身属具,长度超过200米或宽度超过40米或高度超过18米的,必须在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船舶靠泊码头时,不得影响其他正常航行船舶的安全,严禁超过码头前沿水域设计宽度靠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遮蔽助航标志和信号,不得挤占航道,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除顺靠码头前沿水域作业外,以下水域禁止船舶停泊或顶岸作业:
(一)火烧头至板沙尾水域;
(二)叉河口水域、渡口水域、桥区水域;
(三)大角、二角以及大汕尾至天九头河段。
航行容桂水道的自卸砂(石)船,其卸砂(石)输送臂应缩至最短和降至最低,同时夜间应在输送臂最外沿的位置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容桂水道”是指由三白沙头(22°45′39″N,113°04′47″E)与昂船岗(22°46′11″N,113°05′24″E)两点连线起至火烧头红浮(22°52′40″N,113°17′49″E)与对岸伦教(22°52′40″N,113°17′40″E)的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
(二)“渡口水域”是指距离渡口上下游150米之间的水域。
(三)“桥区水域”是指跨河桥梁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之间的水域。
违反本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佛山容桂水道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