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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商〔2021〕1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商务局
2021年1月21日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全市新型产业用地(M0)的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主体原则上为项目开发公司。同一开发主体原则上不能同时开发2个及以上项目。开发主体及其母公司在珠海直接开发或联合开发的所有项目,有1个验收不达标的,5年内不得在珠海申请或联合申请开发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第三条 企业必须通过开发主体准入认定,方可参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开发及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
  第四条 从严限制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建设为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严格控制纯平台型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总量。支持龙头型生产制造企业,主导开发建设用于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优先支持利用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的高标准现代主题产业园项目。

  第五条 开发主体准入认定
  (一)基本条件:
  1.开发主体是已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开发主体拟开发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制造型龙头企业:主营业务为制造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属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和具备整合上下游产业链的能力。属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重点行业100强等龙头企业,可优先给予开发主体准入认定。
  (2)科技研发型龙头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创新型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属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较强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和具备整合上下游产业的能力。
  (3)产业平台类企业:主要从事孵化、创意、商业服务等业务的创新型企业,且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和成效(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属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属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具备较好的招商能力、渠道和整合优秀客户群体的资源。
  3.企业申请利用自有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需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无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
  4.开发主体拟开发不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属生产型龙头企业或研发型龙头企业的,无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非生产型或研发型龙头企业的,需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R&D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无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属产业平台类企业的,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和成效(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具备较好的招商能力、渠道和整合优秀客户群体的资源。
  5.区政府(管委会)主导的产业平台类企业开发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可无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
  (二)申请资料:
  1.《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2.开发主体的注册登记资料。
  3.开发主体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开发主体属新注册成立的,提供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4.开发主体的业绩证明,提供以往类似项目开发建设经验,经营业绩,以及招商能力、渠道和整合优秀客户群体资源等具体情况资料;开发主体属新注册成立的,提供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往类似项目开发建设经验,经营业绩介绍,以及招商能力、渠道和整合优秀客户群体资源等具体情况资料。
  5.市科技创新、工信、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开发主体准入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的,由开发主体向所在区(经济功能区)提出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
  (二)评估审定。受理申请资料后,所在区(经济功能区)对开发主体准入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同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三)提交备案。负责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审查的相关区(经济功能区)将审查结果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暂不符合本认定办法第五条全部准入条件的,但属市重大项目、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或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市政府。
  第八条 属地区政府(管委会)需每季度定期将所在区(经济功能区)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受理及审查情况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为新型产业用地(M0)履约监管第一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对开发主体和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值、财政贡献进行监管。
  第十条 本准入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准入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
  附件: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表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