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失效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9日颁布)
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依照《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特殊门诊是指经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需长期、连续服药、治疗的慢性病,包括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糖尿病、高血压性心脏病、恶性肿瘤。其他慢性病不列为特殊门诊。
参保职工特殊门诊诊治的基本医疗费用,应先在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完后,由患者用现金自付。按年度计算,全年现金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报销50%,退休人员报销60%。
参保职工的特殊门诊治疗,报销时提供当年就诊的全部完整门诊病历、处方副方、疾病证明、检查报告单及收据(收据中自费项目单列)等材料于每年6月15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给予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特殊门诊作诊治时,应当在门诊病历上全面完整地记录检查、治疗、用药(包括剂量、服法)等情况。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