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
-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1〕11号
- 公布日期:2001.03.01
- 施行日期:2001.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
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
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高炮师,省武警总队: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住房货币分配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全省各地经批准出台了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军队转业干部也要按照安置所在地出台实施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执行。转业干部的住房来源主要是政府和部队组织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微利房)。购房资金主要是转业干部夫妇双方所领取的住房货币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要根据当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既要设法满足和解决好转业干部的合理住房需求,也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各地要扎扎实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的交接和住房补贴发放的衔接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规定执行。转业干部的军龄应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后勤部
二00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