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发〔2007〕99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近年来,有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广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暂行办法》(穗人职字〔1999〕9号)和《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穗人职字〔2000〕10号)等文件。根据我市考核认定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政策,现就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申请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其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其中申请认定卫生系列以及工程系列中的建筑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其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对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与所学专业不相近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予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 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均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审批发证。 下列人员申请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提供国家或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我局审核发证时,需查验鉴定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一)户口或人事关系不在我市的;
(二)户口和人事关系均在我市,但未通过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申报的;
(三)个人到我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进行直接申报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
二○○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