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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茂名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2011年)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在我局网站和茂名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依规定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五条 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茂名市人民政府网站及我局网站上全文登载,并依托适当场所及设施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六条 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七条 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我局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
  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我局可依法公开。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四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