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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队伍建设,确保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到位,现将《汕头市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汕头市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对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健全汕头市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规范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行为,保障农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用,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农村药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
  第二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协管员的聘用、培训、考核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协管员的管理。
  第三条 协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了解协助管理的农村药品市场情况,收集药品质量安全信息,掌握药品安全动态,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监督检查;
  (三)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药品监管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宣传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用药知识;
  (五)按时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等活动;
  (六)完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协管员应定期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协管员不具有药品行政执法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擅自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私自查封扣押管理相对人的物品;
  (三)以被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对人或对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
  (四)泄漏应保密事项;
  (五)以协管员的名义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 协管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药学培训经历;
  (二)在协助管理的区域内居住或工作,熟悉该区域的基本情况;
  (三)具备履行协管员职责的能力,自愿为药品监督管理服务,服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
  (四)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第七条 每个乡(镇)聘用2-3名协管员,主要从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干部或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等人员中聘用。
  第八条 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本辖区内聘用协管员的数量,对协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择优聘用。
  协管员候选人的产生可通过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凡符合条件的,可凭相关证件到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名参加应聘。
  第九条 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聘用的协管员颁发聘用证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协管员聘期一年,期满,经考核称职以上的,可续聘。
  第十一条 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解聘,并收回聘用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不履行协管员职责;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
  (四)本人提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聘用的协管员进行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与协管员工作联系机制,指定专人收集、处理协管员提供的药品质量安金信息,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协管员提供的药品质量安全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协管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具体考核办法由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优秀协管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为协管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津贴,维护协管员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协管员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协管员聘用证书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