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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革命委员会
  • 发文字号:穗革发〔1980〕90号
  • 公布日期:1980.06.27
  • 施行日期:1980.06.2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2月25日)废止


       广州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
       《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
      (1980年6月27日 穗革发〔1980〕90号)


各区、县革委会(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革委会同意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可作为试行办法。在试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向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反映。
                         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
市革委会: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去冬今春以来,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种专业和文化补习班(不包括各系统、各单位举办的职工业余学校和培训班)蓬勃发展。这种补习班(夜校)是社会业余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有利于调动社会办学积极性,能较广泛地满足待业青年、人民群众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职业技能的迫切要求,对于树立勤奋好学的社会风尚,促进和巩固社会安定团结都有好处,为了切实把各类补习班办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办学宗旨
  本市各单位或人民群众运用本身具备的办学条件,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文化或专业补习班(包括夜校,下同),均应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为提高学员的科学知识文化水平,为四化建设服务。当前,有些补习班存在不注意教学质量和效果,偏重经济收入的倾向,必须加以克服。
  二、加强领导,分级管理
  各类补习班在市工农教育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分级具体管理。
  举办补习班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市机关、社会团体单位、大专院校举办的补习班,向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备案;全日制中学附设的补习班,向市教育局备案;全日制小学、街道举办的补习班,向所在区教育局备案,其中街道待业青年补习班归口由市、区劳动部门具体管理。
  社会同人举办补习班,须经所在街道革委会审核,报区教育局批准备案。
  社会上举办中西医补习班,须经市卫生局批准。有关体育、艺术专业补习班,须经区体育、文化部门审批后,方得备案。
  开办补习班,均应在开办前一个月,填报申请办学登记表,按上述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凡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在本意见下达后一个月内补办手续。因故停办,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核同意。
  三、健全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各办学单位要加强对补习班的领导和管理,有专门班子负责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补习班的教师,可聘请社会上未就业的知识分子,退休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来担任。也可聘请在职教师、职工兼课。全日制学校在职教师,每周兼课时数不得超过两晚(四节)。
  聘请社会上未就业的知识分子任教,事先须与街道商量。在职教师和职工须征求所在单位同意。保证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各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
  各类补习班,应制定出符合开班要求的教学计划,努力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中要注意提高学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培养健康的道德情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材选用、编写由各办学单位负责审定,报备案单位备查。要建立必要的考勤、考核等制度和正常教学秩序。
  四、关于经费问题
  各类补习班的经费属于自筹自用。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程度、不同学习内容和时间,制定合理的学费标准。制定学费标准,既要考虑不过分加重学员或家属的负担,又有利于调动办学单位的积极性,如出现收费标准偏高,需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整改进意见。
  任课教师的补贴,暂不作统一规定,可参照省、市有关教师兼课酬金标准,结合各班教学内容合理确定,不能过高。
  各补习班的学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办学费用,包括校舍、桌椅折旧费、水电费、教师兼课补贴以及必要的教学设备费用等开支。其余部分归主办单位统筹使用。
  各类补习班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账目制度,每期开办前要做出经费预算,结业时做出结算,并送备案单位备查。关于私人、同人办班,经费收支管理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广州市工农教育办公室
                          广州市教育局
             关于贯彻执行市革委批转
       《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
             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去年六月,广州市革命委员会穗革发[1980]90号文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试行以来,对推动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的兴办和逐步办好起到良好的作用。但在贯彻执行中,不少单位提出许多具体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市革委会穗革发[1980]90号文,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广开学路,满足人民群众学习的要求,提倡和鼓励本市机关团体、民主党派、街道、学校和学有所长的本市公民举办各级各类文化、技术补习班(夜校)。凡面向社会招生,经费自筹自给的补习班(夜校)均为民办业余补习教育性质。
  二、各类补习班(夜校)必须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方针,为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技术水平,为四化建设服务。禁止以办学为名,招摇牟利或进行宗教迷信活动及其他非法活动。
  三、凡属本市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职业团体、全日制学校等办学称为单位办学。凡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公民个人办学称为私人办学(三人以上的私人集体办学称为同人办学),属于非职业性的业余群众团体如各种学术研究会、学会、同学会等办学亦属同人办学。
  四、欢迎华侨捐资办学,但不得向华侨募捐。华侨办学按国务院规定《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办理。不得向外国人募捐办学,如接受外国人捐款,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允许外国教会在本市办学。
  五、各类补习班(夜校)按穗革发[1980]90号文规定分级管理。单位或私人举办各类补习班(夜校),须在开办前一个月向所属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备案。申请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班级设置、师资配备、管理班子、教学计划、每周授课时数、收费标准以及教学场所和设备等。属于单位办学的须具有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属于私人办学、同人办学的须具有街道办事处或原工作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六、凡属私人办学、同人办学,其办学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与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办学、教学能力(缴验相应的证件),并亲自任课和主持校务。凡同人办学申请举办补习学校的须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和学制,有健全的管理班子、相当数量的专职教师和必需的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由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批准备案;申请举办补习班的,由区教育局批准备案。
  七、凡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其校、班名称,一般称“业余学校(班)”,全日制学校办学,其校、班名称,一般称“附设夜校(班)”。私人或同人办学,其校、班名称及校班牌、公章(私人办的补习班不刻公章)均须冠以“私立”字样。即:“广州市××区私立××补习学校(班)”。
  八、经批准举办的各类补习班(夜校)、须按照批准的办学规模,班级设置、教学内容招生,办学和教学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如须变更原申报并经批准的项目内容,必须报请原备案的主管教育部门审批;如要停办,应办理停办手续。凡登报或张贴的招生广告,须与批准的招生计划相符。
  九、单位办学和五人以上的同人办学的须设立校务管理委员会(小组),其成员的产生,凡单位举办的由单位决定,同人办学的由民主选举产生。校务管理委员会(小组)选举校长、主任,审定教学计划,经费收支和预、决算等。
  十、经费来源主要靠收取学费。收费标准须经主管教育部门核准。学费的总收入大体上按如下比例开支:专、兼职教学、办学人员的酬金及办公费用占75%;教学设备费及公积金占20%;上缴主管教育部门的管理费占5%。单位办学经费有困难的可申请酌情减免管理费。教育部门所收的管理费,应用于社会办学方面,不得挪作别用。学校的经费要民主管理,收支每半年或每期结算一次,向全体教学、办学人员公布,并报主管教育部门核查。
  十一、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位主办的校、班,其财务可由单位的财务人员兼管或指定专人管理。同人举办校、班,其财务由校务管理委员会(小组)决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学费收据由主管教育部门统一印发,不得自制或自购。学费收入应将现金存在银行,不得由私人保管。
  十二、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发给结业证明书。证明书要注明学习科目、学习期限、教时等,严禁滥发和非法出售。
  十三、凡已开办而未经备案的各类补习班(夜校)在本规定颁布后一个月内向主管教育部门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予以取缔;凡未经批准备案的各类班、校,不准擅自招生,不准私刻公章和私制校牌。报刊、电台和一切新闻单位不予宣传、介绍。一切学校、机关单位对此类班校不予租借办学场所。
  十四、凡办学有成绩的由主管教育部门予以表扬、奖励;凡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不符合办学条件,在半年内还不能达到要求的,得由主管教育部门勒令停办。
  十五、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有不符合规定的各类班、校应进行整顿并补办手续。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市工农教育办公室。
                          广州市工农教育办公室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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