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北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北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水务〔2016〕19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清远市北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清远市水务局
2016年2月5日
2016年2月5日
清远市北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清办会函〔2014]〕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及范围。本暂行办法中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为省管河道北江干流清远河段,即从英德沙口镇长江坝林场至清城区石角镇界牌河段,全长182.5公里。在此范围内从事开采河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河道采砂计划和许可发证。河道采砂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北江干流清远河段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论证报告编制工作,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航道、海事与渔政等相关部门及河道沿岸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并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市政府决定北江干流清远河段河道采砂实行采销分离模式。市政府授权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开采经营北江干流清远河段河砂,实行统采统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决定与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签订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负责按照许可内容开采和销售河砂,缴纳有关税费,处理与利益相关方关系,落实水上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并负有关连带责任。 河砂开采。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应依法对河砂开采作业劳务(开采施工)实行公开招标(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然后按照行政审批程序持相关文件资料、以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名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到海事、航道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和配备警戒设备,再根据许可范围定时定量有序组织河砂开采,对采区内的采砂船舶等采砂作业工具进行规范有序管理。 采砂执法和现场管理。飞来峡大坝以下河道的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和现场监管,飞来峡大坝以上采砂由英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和现场监管。采砂现场实行采砂监理制度,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驻点监管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英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共同组成采砂现场监督管理机构,对采砂现场的采运砂行为进行管理。 堆砂场设置及管理。由北江沿岸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航道、海事等部门和镇(街),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统一设置、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河砂销售。河砂由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挂牌拍卖的方式进行统销。河砂销售价格应在综合考虑成本、市场需求、缴纳税费及适当的利润基础上确定。 完工验收。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应在停止采砂后2天内将采砂作业工具撤离现场。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英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自负责现场监管采区的完工验收。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市政府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市各有关部门和北江沿岸有关县(市、区)及相关镇(街)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市和北江沿岸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辖区内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发改、国资委、国土资源、海事、航道、渔政、公安、交通运输、规划、经信、住建、审计、监察、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河砂开采、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河砂开采、运输、销售的,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取缔,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单位的法律责任。 河道采砂收益使用和管理。河道采砂收益全部用于水务事业,主要用于采砂管理、驻点监管、水政执法、河道维护、水务工程投资建设和管理等。飞来峡大坝以上河道采区的河砂收益,实行清远市与英德市分成的形式。具体收益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本暂行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