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行为,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天然气项目建设过渡时期对你公司的管道液化石油气临时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的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非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由你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作价公式如下:
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含税)=[(不含税进货价格+运营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运营费用由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组成,具体标准由我局核定,暂定为 2.69元/立方米。
利润按成本利润率核定,最高不超过3%。由我局根据经营企业的发展状况、成本变化、用户承受能力,以及周边城市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情况等因素,具体确定其实际执行的利润率。
三、为应对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与气源进货价格联动的临时定价机制。当报告期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变动幅度≥4%时,我局根据作价公式对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四、你公司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情况报我局,建立进货价格报告制度。
五、为保持价格相对稳定,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调整时间原则上间隔不少于30天。
六、为做好管道燃气建设费政策的衔接,继续对已缴交市政管网建设费的居民用户实行1元/立方米的价格优惠。
七、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珠海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17日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