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惠价〔2010〕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市物价局制定了《关于惠城区 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物价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切实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政策的水价计收方式改革,根据《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城市供水企业应对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户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改造内容包括装表出户或原地更换水表、装设总表、水表至用水户引入点的给水管道安装等,具体实施由城市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对每一个用水户原则上只提供一套分立户注册水表和一个用水引入点,如用水户要求加装一个或一个以上引水点的,加装费用由用水户负责,所收取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依据《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后与用水户协商确定。
(二)实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原则上有公共用水设施的楼体,在每栋独立楼体的分立户注册水表及消防水管前安装一个总立户注册水表。需使用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用水户,总立户注册水表安装于二次供水加压设施之前。总立户注册水表与分立户注册水表的差额水量由所有分立户注册水表的用水户共同分摊,分摊办法按各立户注册水表的水量的比例进行分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场地用水(包括小区内的室外公共消防、绿化、卫生、园林水池喷泉、游泳池等),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用水应分别装设分立户注册水表。 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费用中的水表购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其他费用(不含二次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消防设施的改造)通过计入自来水成本的方式解决。
(一)水表购置费用的收取问题。
1.用水户的水表购置费用由总立户注册水表和分立户注册水表的购置费用组成。用水户应承担分立户注册水表及按用水户数平均分摊的总立户注册水表的购置费用。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场地用水、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用水的分立户注册水表购置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承包经营主体)承担,并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3.水表购置费用的收取由城市供水企业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后,原则上一次性随水费向用水户收取,确有特殊困难,需分期缴纳的用水户,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情况属实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批准予以分期收取。
(二)其他费用计入自来水成本的问题。
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通过贷款等方式解决,城市供水企业应设立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资金专户。城市供水企业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前,“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其他费用不计入自来水价格调整核算成本。 实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后的相关配套政策。
(一)实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后,分立户注册水表及其之前的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消防设施除外)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所发生的供水设施维修、保养、更换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总立户注册水表和分立户注册水表的强制检定费用,均由城市供水企业支付,在供水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得在水价外另向用水户收费。用水户对水表计量的准确性有异议,提出对立户注册水表进行检定的,可以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所属或者其确认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用水户支付检定费用;检定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支付检定费用。总立户注册水表及分立户注册水表人为损坏或被盗的维修或更换费用由用水户分摊或承担。
(二)实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后,用水户的消防设施、二次供水设施中的加压设施、水池及阀门和管道等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清洗消毒、日常运行等的费用由用水户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如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这部分费用计入物业服务经营成本,不得向住户另行收费。
(三)实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后,居民生活用水用水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方式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定额用水标准和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场地的绿化、卫生、园林、水池喷泉、游泳池用水,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生活用水的水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水分类的收费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六)在城市供水实行抄表到户之前,对供水中间层(指代收水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来水价格)上扣减10%,代收水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用水户抄表到户,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其收费方式不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住宅小区内的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水表的更换等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用水户承担。 市物价部门应会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供水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按《价格法》及相关规定查处。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