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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日

  广州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信访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中央、省、市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半年不少于1次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
  (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按照领导接访制度安排,采取约访、下访、现场接访等方式,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并认真研究、督办处理落实到位。
  (二)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
  (三)通过包案、督办等形式,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四)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时,根据要求及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避免发生恶性事件。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
  (一)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事前进行评估,统筹考虑各方面不同群众的利益要求;事中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对意见建议积极采纳或解疑释惑;事后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推动在政策层面成批解决信访问题。
  (二)定期研判信访形势,及时报送信访信息。
  (三)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方便、快捷的信访渠道。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健全或明确专门信访工作机构,设置接待场所,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
  (四)制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落实首办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是职责划分不清的,由相关工作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作出责任划分。
  (五)对信访部门依法交办和转送的信访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领域剥离,政法机关和其他有权处理机关应严格依法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对涉及地方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要与地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解决。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梳理信访事项矛盾纠纷和重点信访问题清单并滚动更新,切实加强信访风险防控预警。
  (二)设立固定的来访接待场所,建立联合接访机制,大力推进网上信访,引导群众通过网络反映诉求。
  (三)针对具体信访问题,应当明确责任归属,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四)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升级激化,带有普遍性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妥善处理;对可能引发越级走访、大规模集体访、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信访问题,要组成专门班子,制定化解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化解。
  (五)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建立诉访分离善后衔接机制,确保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领域分离出去后有效衔接。
  (六)及时处置违法信访行为,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工作,努力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信访秩序。
  第八条 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上级重大部署和本地区的信访工作情况,对本地区信访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二)建立和完善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规范办理群众通过来信、来电、网络、走访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三)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信访形势,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协调推动本地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及时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定途径解决,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善后衔接工作。
  (五)对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群众信访事项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改进工作、给予处分的建议。
  (六)本级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信访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区分别设立由党委、政府负责人任召集人、有关党政机关参与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处理本地区信访工作,推动中央和省、市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研究分析信访形势,指导解决和化解本地区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督导本地区各项重点信访工作。
  各级信访部门承担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督查部门和信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常态化督查工作机制,定期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市委督查室会同市信访局,通过书面督查和实地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年底前对各区本年度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视情况对涉及全市性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市信访局负责组织市信访督查专员、专项督导组开展全市范围内重点信访事项和特殊敏感时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每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各区、市直有关部门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参照前款对本地区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本级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合法合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重复越级走访、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依法交办、转送、督办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时间办理、超出信访事项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六)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党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一)责令检查。对具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对具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挂牌督办。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本级或上一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其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可派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八条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通报。对具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二)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不履行本细则所规定的工作职责,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应当启动责任追究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 调查程序依照以下权限开展:
  (一)属于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或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同级信访部门开展调查。
  (二)各级党政机关或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由上级信访部门开展调查。
  (三)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管理的干部,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党政机关指定其信访部门或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四)属于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调查。
  各级党政机关在责任追究调查中发现涉及超出管理权限的对象,应当以党政机关名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移送同级或上级信访部门开展调查;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决定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作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信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充分行使给予处分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党政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负责调查的党政机关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制作书面告知材料,送达被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指派专人与被追究责任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做好有关工作或需要交接的事项。
  与被追究责任人谈话、听取其申辩和送达责任追究决定材料,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应当在1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二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告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告知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决定依照以下权限执行:
  (一)给予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的,由各级党委、政府授权信访部门执行。
  (二)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对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对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挂牌督办,由上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执行。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进行挂牌督办,由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执行。
  (三)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执行,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配合落实。
  (四)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人拒绝执行责任追究决定或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党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通报同级信访部门或上报上级信访部门汇总。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责任追究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等材料归入被追究责任人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负责办理信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直各部门可以制定落实本细则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信访局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