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避免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新旧政策依据相冲突的现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92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