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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财农〔2009〕43号)


各县(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市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管理,做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计划,保障资金到位,规范资金拨付,强化小型水库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根据《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市财政局、水利局联合制定了《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水利局反映。
  附件:1.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市级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建议表(略)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水利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管理,做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计划,保障资金到位,规范资金拨付,强化小型水库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根据《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小型水库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工资补贴、通信及交通补贴和日常水库养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补贴对象是以公益性为主的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等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
  第四条 市级补助资金按县(区)的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其中县(区)级财政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套补助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
  第六条 按《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县(区)政府应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管理人员经费标准。县(区)政府应制定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聘用及其岗位职责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上级调度运用指令,做好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险情报告等水库管理工作,经常清除坝面灌木杂草,负责日常养护,保持库容库貌干净整洁。
  第七条 公益性小型水库类型和座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水管(利)所登记统计,逐宗列表,报县(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县(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一月份将本县(区)资金安排计划申请联合报市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计划申报材料包括:上一年度小型水库管理及管理人员考核情况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资金安排计划建议表。
  第八条 市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年度分配计划,于每年度三月底前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利部门下达。
  第九条 细化至各水库管理人员的补助经费(含市和县(区)两级补助资金)分配计划由县(区)水利部门编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下达,并确保汛前拨付到位。
  第十条 市级考核和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市水利部门组织的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年度考核评比和经验交流等。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考核,年度考核一年一次,任期考核三年一次,凡任期考核不称职的应予以解聘。考核工作由县(区)水利部门负责监督,考核结果报县(区)水利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组织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市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督促,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责任之一,不予补助相应水库的市级资金:
  (一)小型水库行政责任人不落实和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二)虚报公益性小型水库类型或座数的;
  (三)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
  (四)资金使用不规范,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占有和使用市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1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