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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2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量强市办(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清远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远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清远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清远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企业或组织以及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额可空缺。
  第四条 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并借鉴和吸收其他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六条 清远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定拟获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清远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市办)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评选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市强市办负责建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培训考评制度。
  市强市办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管理规定等,并适时进行修订。
  第八条 市强市办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国内、省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若干个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
  评审组专家应经过市强市办委托的质量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考核,获得相关资质后才能从事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组人员组成由市强市办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和指导工作。

  第十条 申报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且在近3年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二)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三)申报企业或组织应设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推广及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半年以上。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

  第十二条 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市强市办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申报通知,向社会公开市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所在地质量强县(市、区)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县(市、区)办”)。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办会同本县(市、区)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或组织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市强市办。
  第十四条 市强市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进入资料评审。
  第十五条 市强市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改进建议。
  市强市办根据评审组资料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原则上不超过6家);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企业或组织,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规则,市强市办组织若干个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申报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可改进之处。
  第十七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分析评议,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总结提炼申报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八条 市强市办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获奖建议名单、决定拟奖名单。拟奖名单由市强市办组织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发文表彰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辖区、本行业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市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一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兑现奖金的时间顺延至下一年度的年初。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分别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鼓励企业或组织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和省的质量荣誉。

  第二十三条 市强市办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人员或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企业或组织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相关纪检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市强市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市强市办制定异议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异议举报渠道和处理流程。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市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名单列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上述人员根据安排,参加下届政府质量奖的相关评审工作及宣传推广活动。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向市强市办及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市政府质量奖绩效报告。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清远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或标识。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市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强市办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接受该企业或组织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市强市办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接受该企业或组织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本级政府质量激励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