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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
(粤财税〔2021〕2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现将《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中的《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7日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

  一、适用办理范围
  (一)办理事项。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广东省内(含深圳)。
  二、办理材料
  (一)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例如申请2021年度的,需提供2018、2019、2020年的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流程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接收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年底前按权限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名单应当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四、审核要求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包括申请表中各要素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清晰。
  (二)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五、办理时间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6月30日前,每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2021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前,2021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六、其他事项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发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加盖“广东省财政厅委托事项专用章”和“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印章,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财+地市简称+函〔年份〕**号”),采用广东省财政厅公文稿纸。
  附件:1.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略)
  附件1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群众团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宗 旨

 

业务范围

 

是否符合税法

相关规定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是 □否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是 □否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是 □否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是 □否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是 □否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是 □否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是 □否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是 □否

编制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是 □否

申请前连续三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情况

 

年度

用于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接受捐赠总收入比例

 

年度

用于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接受捐赠总收入比例

 

年度

用于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接受捐赠总收入比例

 

群众团体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群众团体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