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3修订)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旅游局
- 发文字号:穗旅发〔2013〕131号
- 公布日期:2013.12.09
- 施行日期:2013.12.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8修订)
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旅发〔2013〕131号)
各区(县级市)旅游局、广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行政许可工作,我局于2011年印发了《广州市旅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要求,我局对《暂行规定》进行了适当修订,形成了《广州市旅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并经广州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旅游局
2013年12月9日
2013年12月9日
广州市旅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设立旅行社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市旅游主管部门受省旅游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设立旅行社的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接受省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设立旅行社的行政许可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原则。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装修完毕并能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直线固定电话2部以上;传真机和复印机各1台以上或者传真复印一体机1台以上;具备与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1台以上;所有设施安装完毕并能正常使用。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前款第(四)项“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前款规定的旅行社从业经历不得少于2年;相关专业经历是指在中专以上院校或有关机构从事旅游企业管理专业学习或研究的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年;旅行社与经理人员、计调人员、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不得少于1年。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设立旅行社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公司类型、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等。
(二)出资人身份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出资人提供身份证,法人出资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经商事登记已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由其它企业变更为旅行社企业的,应当同时出具最近的企业审计报告。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来源证明。以出资人自有产权房屋和以他人所有并无偿提供使用的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房产证和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应说明使用房屋面积、地址,使用方的名称以及不少于1年的使用年限);以租赁的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六)营业设施、设备情况及证明。提供购买设施设备的发票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的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履历表、任命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从业经历或者专业经历证明。
(八)经理人员履历表、任命经理人员的股东会决议书、经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经历或者专业经历证明及其劳动合同。
(九)计调人员履历表、聘用计调人员的股东会决议书、计调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经历或者专业经历证明及其劳动合同。
(十)聘用导游人员的股东会决议书、导游人员身份证明、导游资格证、导游证、劳动合同。
(十一)企业章程。
(十二)如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签章或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明确具体委托内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期限。
申请人应当提交一式三套前款规定的资料,统一用A4纸幅面装订成册;应当同时提供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或由申请人签名;除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外,原件校验后予以返还。
申请人可以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补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劳动合同,但由其它类型的企业变更为旅行社企业的或者经商事登记已经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除外。
申请设立旅行社及其行政许可,按以下程序顺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旅行社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办理商事登记。旅行社企业名称应当含有“旅行社”或“旅游”字样。
(二)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三)市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市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营场所符合条件的,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营场所不符合条件的,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整改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或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四)市旅游主管部门批复。市旅游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旅行社,向省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它境外投资人申请设立旅行社,向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被许可人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2个月内办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并在办齐这些证照后3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符合《条例》规定的质量保证金或依法办理相应银行担保,同时按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在7个工作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银行存款证明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旅行社责任险项目保险单和购买保险的发票到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被许可人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确保维持旅行社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在1个月内限期改正,被许可人拒绝改正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旅行社办理注销备案的,可以同时向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回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旅行社凭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资料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等具体的办事指南,设计相关的电子模板、表格,在广州旅游网公开,供办事人员查阅、下载。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1年10月17日发布的《广州市旅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