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 发文字号:粤财工〔2015〕615号
- 公布日期:2016.01.14
- 施行日期:2016.01.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5〕61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海洋渔业局,顺德区财税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农业局,广州港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海洋渔业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建立工作机制
各地市交通运输部门、渔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项规定,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要求,细化落实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顺利实施。 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各地市交通运输部门、渔业部门按规定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海事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资格审核、材料审查、报批、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建立汇报制度
各地市交通运输部门、渔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及标准,结合本年度船舶拆解、改造、新建补助资金支出情况,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渔业局报送下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各地市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渔业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渔业局备案。
各地市交通运输部门、渔业部门应及时搜集政策实施的情况、社会反响及评价,如有问题及时上报反馈。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各地市交通运输部门、渔业部门要积极宣传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政策及办理流程,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调动群众积极性。同时,应主动公开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市交通运输部门、渔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解、改造、建造船舶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申请使用的全程监督。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渔业局视情况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市应对补助申请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不实、违反规定的地市,省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1月14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1月14日